陕西:高校科研人员可到企业兼职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 学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或者接受企业委托,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这是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日前通过 的《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中的一项规定。
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陕西省制定了这一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专 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生产人才,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到本地从事技术创新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条例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占企业股份的比 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奖励部分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征收优惠。
将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方面给予 倾斜,对其主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立项、研发和产业化经费资助等方面优先办理。



